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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锦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7 | 作者:bwin必赢国际 浏览次数: 52 次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 公司现行《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深圳镁锦优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下属公司的利润分配审议程序按《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由该下属公司执行董事结合下属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下属公司股东会审议,审批决定由公司的董事长作出。

  第十七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要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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