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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条例
更新时间:2024-01-04 | 作者:bwin必赢国际 浏览次数: 41 次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经济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次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五个以上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组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当有三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按其投入集团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集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字号。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企业注册资本总和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企业集团应进行注册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与经济组织联合经营,联营各方所有权属不变,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禁止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办企业。

  第十九条申请开办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申请开办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提交合法的验资证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申请开办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文件。组建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还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具备特定条件、需经特别批准的,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业后,从业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应同时报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申报税务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办理营业用章和合同用章。

  第二十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开业后,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登报通告债权人,并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公告期满,债权人无异议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开业后,要求增大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新增注册资本的合法验资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企业终止,应当进行财产清算,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向社会公告,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破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和采取其他手段,使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

  第二十九条在登记管理中,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下级登记主管机关有不正当登记行为时,应当责令其纠正。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出资者,按其在企业资本额中占有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出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权拒付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外的其他收费、罚款、摊派以及超过标准的收费。

  第三十三条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安置,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企业招用职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可以规定职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保障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待遇。应当为职工办理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行业的,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劳动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企业不得招用童工和在校初中生、小学生;所招用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同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协助解决企业、经营场地、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企业的劳动制度、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调解和仲裁劳资纠纷。

  第四十二条计划、税务、国土、建设、交通、卫生、技术监督、物价、文化、公安等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互相配合,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能管理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企业协会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的监督管理。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也可以有个人会员。

  第四十五条企业协会按县以上行政区划建立,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依照协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十)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分别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企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造成企业虚假登记注册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按照《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同一经济违法行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对其重复处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发给证照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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