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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司法审判
更新时间:2023-12-31 | 作者:bwin必赢国际 浏览次数: 40 次

  今天(9月24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先后发布了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民营企业用工纠纷案件、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系列,及涵盖民事、商事、刑事、执行等领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十大典型案例。

  此项活动是上海长宁法院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标志着上海长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当天发布的三份分别对该院2016-2018年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商用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剖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的体验感。

  近三年,上海长宁法院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审理难度加大,案件类型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特点有:

  融资主体集中于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集中于向企业或个人借款;融资需求集中于500万以下的短期融资;融资成本方面,典当最高,民间借贷、融资租赁次之,金融借款最低。

  显示,民营企业融资主要存在过于依赖民间借贷、担保方式简单、融资成本过高,融资监管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放大了企业融资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信用基础和盈利能力。同时,应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和民间融资监管,健全信用担保制度,不断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民营企业,进一步拓展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2016-2018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894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6.37%,争议诉请日趋复合化、多元化,70%以上的案件呈现出“一案多诉请”的特点,从单一关注薪资待遇向职业发展、休息休假、社会福利等全面发展,而涉及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型行业劳动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制约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协商制度不健全、单方解除合同随意性较大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管理制度失范的问题。

  同时,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也影响其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如诉请缺乏理性、签名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证据意识欠缺,还有部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此外,劳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难以满足“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求,信用机制不完善也导致不诚信诉讼频发。

  还就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如应进一步增强规范用工意识,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源头防范化解,助推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和更加优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是指权利人或管理者将具有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包括商场、办公室、仓库等,通过出租的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使用以取得收益的行为,这一市场辐射行业众多。过去三年,上海长宁法院受理涉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数量逐年上升,2018年达到381件。

  致诉原因集中在欠付租金、商业行为所需行政审批未获通过、违章搭建被强制拆除、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等。涉商用地产租赁主要呈现出退铺还租纠纷不断增多、售后返租纠纷集中爆发、涉案人员多元化趋势明显、改建搭建现象频现、多手转租现象普遍存在等特点。

  分析发现该类案件背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消费结构模式变化导致实体店铺经营风险加剧,政策改变导致老式商铺无法继续经营,行政审批不确定因素增加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障碍,拆除违章推进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发生纠纷后维权困难,诉源化解有待增强。

  分析指出涉商用地产房屋租赁在合同效力认定、事实证据固定、纠纷解决耗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当事人规范合同行为,适当引入中立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及地区基层组织也应加强源头治理,定期排查,有效形成化解合力。

  会上还发布了上海长宁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包含2个民事案例、3个商事案例、3个刑事案例、2个执行案例,覆盖了主要案件类型和诉讼环节,其中包括入选“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的王某东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导向作用,有针对性地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据悉,除发布三个司法审判和十大典型案例这一“重头戏”外,上海长宁法院还将在深入学习贯彻习总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基础上,聚焦法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作用,通过公众开放日、专题座谈和培训及相关法律咨询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对接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延伸司法职能,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擦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长宁品牌”。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2019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一系列旨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民营企业因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融资违约风险居高不下,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宁法院组成课题组,以该院2016至2018年受理的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为样本,梳理归纳民营企业融资的类型结构、表现形式、成本构成等基本要素,剖析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基本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2016年至2018年,长宁法院共受理以民营企业为被告的融资纠纷案件1,269件。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16年为543件,2017年为379件,较上年度下降36.1%。2018年为347件,较上年度下降8.4%。具体情况见下图:

  1.金融借款纠纷,主要表现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该类型案件数量为292件。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要求民营企业支付全部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案件数量为291件。

  3.典当纠纷,主要表现为典当公司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当金、支付综合管理费、违约金等,此类案件数量为4件。

  4.借款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企业或个人要求民营企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等,此类案件数量为682件,其中出借人为企业的176件,出借人为个人的506件。具体情况见下图:

  一是普通程序适用率高,在1,269件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有605件,普通程序适用率47.68%,公告送达355件,占27.97%,平均审理周期117天,均高于商事案件平均指标。

  二是判决率高,在1,269件案件中,判决结案464件,占37.1%;调解结案223件,撤诉结案299件,调撤率为41.13%;而同期商事案件判决率为32.4%,调撤率为50.9%。

  三是涉民刑交叉案件多。如何正确把握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企业借贷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成为审理难点。在1,269件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中,有110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占8.8%。

  第二产业包括房地产公司60个,建筑公司24个,化工、五金34个,纺织公司33个,印刷公司10个。第三产业包括投资公司273个,资产管理公司239个,商业贸易公司138个,服务业公司99个,金融信息公司79个,文化教育公司24个,总计852个,占67.14%,均属于新兴行业处于创业初期的成长型公司。

  从年度来看,2016年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为543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250件,占比为46.04%;2017年为379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245件,占比为64.64%;2018年为347件,向企业或个人借款196件,占比为56.48%。向企业或个人借款成为民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

  其中,向个人借款的案件,2016年为160件,2017年为199件,2018年为154件,在民间融资中的比例分别为64%、81.22%、78.57%,成为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

  在292件金融借款案件中,除某银行起诉的192件批量案件外,仅涉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等几家银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均未涉及。具体情况见下图:

  从融资周期看,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或36个月,仅在个别案件中因融资租赁物为大型设备,期限可达60个月;典当期限一般为6个月。相对而言,向企业或个人借款的期限较为灵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3个月至36个月不等。总体而言,民营企业获得的多为短期融资。

  典当的融资成本包括:综合服务费,一般以当金为基数,每月按1.8%到4.2%计算;利息,在不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情况下,一般按年24%计算;在车辆等动产融资中还需按约负担300元左右的GPS维护费等。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逾期利息多数以年24%计算的案件占80%以上,少数案件按年12%、15%、18%计算。

  在融资租赁中,比较租赁物的价值与融资人需要支付的全部租金,融资成本一般在20%以上,此外还需支付相当于1-2期租金的服务费、保证金。同时,融资人一旦违约,则需要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并按未到期租金的30%,或已到期租金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金,使融资成本明显提高。

  在金融借款中,期内利率一般采取基准利率上浮30%-70%,一般在10%以内,而逾期利率则为期内利率上浮30%—50%,而小额公司的利率则一般为年15%—18%。具体情况见下图:

  从上述涉民营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尤其是向个人借款是民营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考虑到实践中还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情况,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规模和比例更大、更高。民营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比例过低,而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融资、通过互联网平台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对民营企业的适用空间仍然十分有限。

  究其原因,一是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偏小,行业竞争激烈,淘汰率高[ 有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年左右,60%的民营企业在5年内破产,85%的民营企业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只有10%。],经营能力有限,利润不稳定,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偏低。出于对安全性、盈利性的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民营企业采取“惜贷”政策,而对资金的极度需求促使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二是尽管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都向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但同一银行内部对一般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基本一致,导致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难以改变。

  三是民营企业大多采取家族式管理,股东与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边界不清,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内控不健全,关联交易多,不能满足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严格的资格准入、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缺乏直接融资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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