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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的16大风险点需要注意!丨纪小槌说法
更新时间:2024-01-03 | 作者:bwin必赢国际 浏览次数: 34 次

  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以案件为切入口,以近三年来受诉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主体,梳理分析涉诉企业案件,总结提炼出16大风险点,同时结合风险点,“对症下药”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的高发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企业订立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产生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难以确定权利义务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未与相对企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导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大量的举证质证,仍难以还原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原告方存在败诉风险。

  风险点2、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部分进行出售,属无权处分行为,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在未有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了一楼小院并出售给业主。导致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业主向当地规划部门投诉,出售小院被强制拆除;买受人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出售企业退还小院装修费用,并赔偿房屋因此而贬值的部分。

  风险点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物两卖”导致违约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将已出售的车位再次销售给第三人,属明显的违约行为。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出售企业对前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企业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风险点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法转包、分包的企业存在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如果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违法分包企业将存在与没有资质的承包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5、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违约风险。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拖欠合同相对方设备款、工程款等各种款项,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作为被告被起诉来院,承担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等法律责任。被告公司失信于商业伙伴,有损商业信誉,不利于今后业务的拓展。

  风险点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节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连环违约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发包方、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引起多发连环诉讼。该类案件中发包方违约的,易导致承包人资金困难,不能按时付款,发包方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承包方违约的,即使发包方在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也可能作为被告一并陷入诉讼纠纷,存在账户、财产被查封,应诉等风险。

  风险点7、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疏忽和不作为的法律风险。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主张缴纳物业费的诉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支持,也能通过判决执行等方式实现其权利,但业主的抗辩意见仍应引起物业公司的高度重视。通过梳理发现,物业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点:(1)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不全面。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安保等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否则可以行使抗辩权。庭审中,业主往往会通过提交小区管理的现状照片、视频,证明小区卫生环境差、公共设施毁损严重等情况,而这些都会成为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减收相应物业费或免除利息、滞纳金的依据。(2)物业公司同业主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反馈。通过梳理案件中业主的答辩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态度差、业主反映情况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和反馈等问题,往往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沟通不畅、矛盾不断。(3)房屋质量引发的诸多矛盾无法解决。部分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墙面开裂、烟道不畅、顶楼或者卫生间渗水等情况,会将该问题反馈给物业公司,由其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往往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对其应负的维修义务“一等、二拖、三推”,保修期一过就“甩包袱”,业主在不能有效处理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时,往往也会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

  风险点8、企业如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规定,法院判其败诉。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即与用工相对方形成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对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时,要及时止损,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除。

  风险点9、企业不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可能面临支出更高额企业用工成本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试图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侵犯了员工劳动权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企业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或变更,否则会因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因无法补办而赔偿损失,实际支出更高额的用工成本。

  风险点10、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出现安全事故,面临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对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培训,导致用工事故,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点11、企业如不具体有效地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则存在对于造成的损失缺乏赔偿依据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未与主要工作人员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导致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为自己关联企业销售相同产品的情形,损害了公司利益。该工作人员离职后,如果该公司运用竞业禁止条款主张赔偿损失的,存在相关约定无法得到有效适用的情形。

  风险点12、企业对授权委托手续管理不当,可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未能明确主要业务人员的权限及期限,及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监管,例如:某公司业务员在为对方公司出具收到汇票作为货款的情况下,该汇票又被作为第三人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货款,损害了公司利益,导致企业为员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点13、管辖约定不明,将产生更高的争议解决成本。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对管辖权法院约定不一致,且有些明确约定由对方法院管辖,起诉法院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增加了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

  风险点14、如缺乏相应证据,客观事实存在不能完全通过诉讼复原呈现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对账函不够谨慎完善,部分合同无对方公司公章或代表人签字,对方对对账函不认可时未有后续沟通、或再次对账的相关材料,导致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风险点15、不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受到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催要借款或提起诉讼,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被驳回。

  风险点16、逃避送达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视为送达”,将产生丧失己方诉讼权利的风险。案件审理中,有的企业对于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采取躲避或拒收的方式,以为司法程序将因此无法继续。但实际上,经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视为送达,司法程序将继续进行,该企业不积极参加诉讼,因此失去了申请回避、提出反诉、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等权利。

  提示1、建议签订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降低违约风险,企业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

  提示2、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的内容,诉讼过程中法官很难将上述“订金”、“保证金”、“押金”判定为定金。

  提示3、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提示4、交易方式的选择尽量通过银行。在企业经营中需要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提示5、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具有一年的时效性。如果企业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签署合同时发现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或者应知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企业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

  提示6、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企业应当避免与员工约定免缴或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应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这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是预防和控制风险、成本。

  提示7、建议企业完善内部人员管理及公章保管、使用及制度。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委托授权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列举授权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完成该事项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委托授权书、合同等文件,公司业务人员离职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及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的客户发送书面的通知,协调更换负责对接的业务人员。杜绝公章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权益。

  提示8、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的人员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未支付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当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经济补偿的金额时,员工要求调低竞业限制违约金可能会得到支持。

  提示9、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此类行为产生的主要争议类型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建议企业提前规划好资金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定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人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表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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